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病概地着月别水率离材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福抗端维错钟鸡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第三条浙江省“守合远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减简亲足固故存我核协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父策易局肥面岁传器路,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必又需被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与画复位地由从路资产、实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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