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销弱织压互示态裂绝(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亏姿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的行为。对这部分终端用户,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
现行转供电电价政策是的规定
一是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讨具参时卷坐往身弦配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二是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三是在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表电费除以总表电量)基础上,考虑损耗分摊构成终端用户到户电价。
四是对于先买后用的卡表用户,转供电源模主体不得在用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业费、租金、服务费等,不得将物业费、租金等与用电部量挂钩。
五是终端用户电费抄表结算期,应与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的抄表结算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要主动公示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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