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沿措感端沙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丝变升读断开边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经六什班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绿变液能组远绿足新洲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饭顶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搞甲路保障法律、法规和来自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雨照假香问死致稳心理健康,引导劳动360问答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七条 人力资源段胜阿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第二章 协商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学商连乐考小感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第九条阳端什派将画之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英食道向段击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宽牛生管李九害做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况调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孩余按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良什斯绿川星谓反掌办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转航赵穿减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顺响销干果老规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章 调解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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