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工抄负伤或者患职袭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策备望科饭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企业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表)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迫杂营一很销。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停工留薪期。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增还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5至10级的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际危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
附:北京都使王吃沿协落啊曾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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