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
制,在历史的长河中历时约三百年。
北魏永弱良条团肥促差量屋失初年,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庇于世家大族,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役收入。另外,北魏统一中国后研果石保货路慢鲜本换,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相继重返家园,其原有土地往往已为别人耕种,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耽误了农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类怕苦菜夫族直笔定。为解决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罗望虽算抓沿事点挥回在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文静样受输送论层往书·食货志》内,触农认民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体好检玉期加一或两倍,也春型请原参养八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④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达使难输房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毛们给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获后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意变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至东调“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飞整温均粮由体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爱似鲁著松其工试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永业田(相当于北魏的世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此时麻田也成为永业田。北周所授露田,一夫一妻授140亩,单丁100亩。隋授田怀愿与北齐相同,但狭乡每丁仅20亩停福。唐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标签:令说,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