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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事务标准化实践中,规范化与标准化是常见的两个概念,比较容易混淆。
从概念看,它们的内涵是相似的。规范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领域,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状态。标准化则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应用文件的活动。
但是,标准化不能等同于规范化,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规范化,通常是以某个组织目标为对象,制定包括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一系列宏观性文件,体现为一种结果;标准化则是以某个事物或程序为对象,是利益相关方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一个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活动过程。
规范化是基础,没有规范化就不会实现标准化,标准的有效贯彻需要通过规范化工作落实,标准化是规范化的细化和优化,只有标准化建设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提升规范化效率。
“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适当的位置上。”获得最佳秩序只是标准化的目的之一,标准化的目的还包括最高效率、最低成本、最佳质量、最高安全等。标准化是作出定性、定量或程序方面的要求,具体到有针对性的标准化对象,通过整体上的观察和分析,将混乱的事物组合化、有序化。可以说,越是复杂的系统,对标准化的需求就越大。复杂有难度的事物,以标准化的方法降熵简化,可以提供难题的破解之策。
标准化的特殊之处还在于,它在规范化的基础上的归纳总结提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规章制度完善的部门或单位,可以以制度文件为基础,对技术指标、参数、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总结,再结合实际发展状况提升为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作为一种可复制的经验推广后,反过来用目标实现的效果检验评价改进标准,这就是标准化的活动过程。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内部行政管理、保障管理,是对机关履行职能和高效运转的保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机关事务工作涉及对财务、资产、环境以及各种服务项目在内的多项事务工作的管理,工作内容和对象较为复杂。为确保各项职能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实现目标、手段和实施过程的精准成为必然,这源于实现自身治理的内生动力,也是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紧迫需求。
在机关事务标准化的实践中,适合做规范化的业务,并不一定适合标准化,已进行的标准化实践,可以作为规范化的补充和完善,甚至独立于规范化。
涉及事项调整的工作内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达到统一管理和加强监管的目的,适合做成规范化的制度文件,例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通过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以达到共同约束的目的,实现公共资源的规范化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与此类似的其他工作内容,例如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也适合做成规范化的工作制度。
但是,规范化的制度文件通常是自上而下,宜粗不宜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指导性和原则性更强。这种情况下,可以配合文件制定相应的标准,对文件内容进行操作上的细化,并且用标准的活动过程去检验其科学性、高效性。例如湖北省正在研究制定的标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报送规范》,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填报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包括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的报送内容、报送渠道、报送流程等内容,便于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收集、管理、维护、上报等工作,能够快速、有效地收集全省的办公用房信息,为科学管理办公用房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这也说明有了规范化基础的领域,并不影响它的标准化实践,在某种程度上,规范化是标准化得以展开的良好前提,标准化创新助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当今社会,标准是一种公共契约,是共识和互信的成果,也是一种有效可靠的知识体。不论是一定水平的规范化,还是作为规范化延伸的标准化,都是对日常生产生活的有效补充,是追求统一合理性的科学认知,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供稿:李倩 刘玉玲(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编辑:赵翰文(实习生)
审核:胡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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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辩证,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