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是普选制度(间接选举),选民选的是总统,而不是“人大代表”。所谓的“选举人票”可以看成代表一个州在国家的政治比重。比如加州55张选举人票,总选举人票数538,加州所占比重就是55/538,超过10%,被称为“重仓”,而阿拉斯加只有3张选举人票,也就是阿拉斯加人只能代表3/538的美国。
2. 选民自己的选择只能决定自己所在州的结果。比如加州人有300万投票,200万投给了特朗普,那么特朗普就赢得加州所有“选举人票”。这就是所谓的“赢者通吃”(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3. 因“选举人票”数量代表的是这个州的政治比重,所以每个州的“选举人票”数还和这个州在国会中的人数相等(每州2个参议员,多余数量为众议员)。
4. 所谓的”选举人“(Elector)和”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只是执行”选举人票“的一个工具而已,理论上没有任何决定权。比如加州超过半数选民投票给了特朗普,那么特朗普就获得了加州55张”选举人票“,选举人538人组成的选举人团中,有55名加州的选举人,会按照民意和规则要求执行55张选票投给特朗普的过程。如果为了简化过程,忽略”选举人“和”选举人团“的概念并不影响理解美国大选的实质。(但如果避重就轻,把”选举人“和”选举人团“作为大选中的决定性因素,那就如同法庭上认为宣读结案文书的宣读人决定了案件结果一样愚蠢。)
5. 既然”选举人“(Elector)和”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只是执行,为何不取消他们? 因为美国的立宪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制衡民意,防止出现大部分人的暴政。所以我们看到2016年选举就有7张选举人票没有投给特朗普或者希拉里,而是投给其他人。”选举人失信“时有发生,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因”选举人失信“而改变大选结果的。也许当那一天发生时,就是设计这个选举人制度派上用场的时候。
所以如果简化大选流程,就可以简单描述为:
1. 选民一人一票选总统 —— 》
2. 每个州独立统计票数,在某个州获胜的候选人得到该州所有选举人票 ——》
3. 谁先获得270张(总共538张)选举人票谁就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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